从癌症说到安乐死 为何不能“安乐死”

 

安乐死是社会进步的表现。当然,安乐死也是有条件的,需要一整套法律来规范与实施,从而真正体现病人的尊严。很多受尽病痛折磨的患者都希望通过“安乐死”来结束这一切,癌症患者就是其中之一。

 

最近,18个月大的男童熊俊怡经诊断,患有缺氧性脑损害、重度脑损害,心肺复苏后,左肱骨骨折,多脏器功能损害,而缺氧造成的重度脑损害使得熊俊怡已经无法与他人交流。父母唯一能收到的反馈是,他会在难受时,微微冒汗,发出呜咽的声音,眼角会流下泪水。

 

考虑到小孩太受罪了,父亲希望对其“安乐死”,但遭到医生和民政部门的拒绝,因为目前我国法律不允许实施“安乐死”,所以不管在何种情况下,“安乐死”在我国都是违法的。为何不能安乐死?它涉及到道德、伦理、法律、医学等诸多方面,但最根本的还是人们的观念,传统的孝悌根深蒂固,重视生命的神圣胜过生命的质量,看重的是“人还在”,而不是“人活着”。

 

当病人抢救过来已成植物人时;当已经无法救治,却在ICU里插着各种插管维持生命时;当心搏已经停止仍做心肺复苏时,纵使“不惜一切代价抢救”,病人回来了,但这样而来的生命还有尊严吗?没有治疗价值的病人因为过度治疗受尽了折磨,这样不是很难堪吗?何况,因为对治疗投入了过多的感情与期待,反而来不及让病中的亲人享受最后的温馨与快乐,这样的所谓治疗还有意义吗?

 

死亡是自然规律,当死亡真的来临时,插再多的管子,做再多的治疗,也是徒劳的,唯一增加的只有病人和家属的痛苦。与其没有尊严,为什么就不能让其“安乐死”呢?人的一生都要经历“生老病死”,国人对“生”是欢天喜地,对“死”却是相当避讳,常常用“走了”、“仙逝”以替代。尽管谈死色变,但是每个人都要经历,都要面对,不管对自己,还是对他人。如果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,究竟选择什么样的死亡才比较合适呢?

 

有专家称“与猝死、痴呆症、慢性衰竭等死亡方式相比,癌症是最佳死亡方式。他定义癌症为“最浪漫的死亡方式”,而猝死对身边活着的人将是一个沉痛的打击,痴呆症缓慢死亡应该是最糟糕的死亡方式,他们不仅要长期住院,最终还会无法选择地经历呼吸、心脏或肾脏器官的衰竭。

 

不少人对此表示反对,癌症患者家属认为Smith是没有目睹过因患癌症而死亡的漫长和恐怖,有医生则认为Smith否定了所有癌症医疗、研究的贡献。我也不太同意Smith的观点,虽猝死不能及时做一些交代,但不需经过煎熬。如果说这些“煎熬”可以大大延长人的生命,也许很多人会选择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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